江苏或者南京关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串标、围标有哪些规定,如何认定和查处?

2025-05-14 14:10:13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招投标法及相应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
纵横法律网 徐涛明律师

回答(2):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纵横法律网 朱苏伶律师

回答(3):

江苏省建设厅有相关规定!具体电话联系!因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多,需要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再联系吧
纵横法律网 周是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