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法人、公民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期限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