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合同约定:甲预先支付价款200万元。在支付价款的期限届至前

2025-05-07 0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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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如有确实证据证明乙已经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极具无法给付对价的危险,甲依法具有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合同。在乙证明其有能力于合约限期内给付对价的,甲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回答(2):

甲乙双方可行使抗辩权,即甲证明乙无法给付的证明,乙证明自己具备给付能力的证明

回答(3):

法院是否会支持甲的主张得看甲提交的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证据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