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限期内不支付的,由劳动监察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恶意欠薪主要是指用工方长期恶意拖延支付薪金,所以关键不是在于看欠薪多少而在于欠薪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