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房地产相邻权:
(一)通行、通道相邻权;
(二)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三)铺设管线相邻权;
(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
(五)防险相邻权;
(六)环保相邻权;
(七)通风、采光相邻权;
(八)地界相邻权;
(九)共墙相邻权;
(十)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楼主所谓“邻里排放生活污水”应该就是涉及环保相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