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案件举证导读
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达到诉讼目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作为诉讼当事人正确利用《证据规则》开展诉讼活动,是其能否赢得诉讼的关键。
民事诉讼原告在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和质证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自己的举证范围:
(1)证明自己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要求提供的证据;
(3)通过交换证据,认为需要否定被告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证据或主张,而必需提供的新证据;
(4)被告反诉的案件,原告认为需要否定被告诉求或被告提供的事实,而补充的证据;
(5)其他必须的证据。
(二)明确案件中无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注意提供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构成:
(1)原告提供的证据种类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2)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3)证据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证据如果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证据如果是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5)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四)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况:
如果案件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申请法院搜集证据:
(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五)了解自己的举证时限:
(1)原告的所有证据必须在举证时限内提供。如果确有困难应该书面申请延长时限。申请法院收集证据也应在时限内申请。
(2)原告应认真阅读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以便确切知道自己的举证时限,如果原告和其他当事人商量了举证时限并经过法院认可,以此时限为准。
(六)作为劳动、工伤争议的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是真实的,不是凭办案人员推测、假设、想象出来的。
(2)关联性。它必须同本案的真实情况有关联,对案件具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它必须是经过仲裁机构的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认定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办案的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事实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
(七)劳动、工伤争议的证据,按法律上的分类,有以下七种:
(1)书证。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文字、符号、图画等,称为书证。劳动仲裁活动中常用的书证有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等文件、文书、单据、票证等。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如当事人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录音或其他方法记录下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及经过的资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本案情有关的事实、情节,向仲裁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劳动争议申诉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包括申诉书、答辩书等。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劳动仲裁机关委托、聘请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设备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性检验、分析和科学判断所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以文字、照片、图表和录像等形式所作的记录,称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盖章。
(八)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2.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3.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九)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较为频繁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任何一方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都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只有符合几种特殊的情况规定,用人单位才有权自行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人手:第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关系的基础和重要凭证,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表述,因此,劳动合同作为衡量哪一方违约的依据在诉讼中是至关重要的证据;第二,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述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要充分准备好相关方面的事实证明。例如,企业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准备好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还要准备证明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的证据,如工作记录、其他员工证言等;第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由于通常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当是书面形式,所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书面凭证也是重要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拿出已通知过对方的证据,如传真、挂号信的回执等。
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准备以下证据: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劳动合同未到期;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具体案件中,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劳动者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对此,用人单位在具体实践中,就应当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排除上述规定的适用。
(十)工伤认定证据
1.工伤认定中,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等都是工伤认定中重要的书证。提供和使用书证应遵循“原件优先”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包括复印件、翻拍件等等。
2.工伤认定中,能够证明该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器、工具、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受到伤害时的衣物等都可以作为进行认定的物证。
3.工伤认定中应当考虑证人证言的特点,筛选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一般情况下证人是自然人。
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