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客观存在,不可否定。
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已经认定了工伤,事故客观存在,不可否定。但是,用人单位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不能,因为工伤事故是发生在自已的工地,必须负责,不可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