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办发(1995)264号文件”对劳动者赔付培训费有严格的规定: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约定,在试用期之后服务期之内提前辞职,应当支付培训费,这是一种违约赔付。
至于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也要赔付培训费,没有法规依据。
建议你与公司协商,按照“劳办发(1995)264号文件”的规定修订劳动合同有关赔付培训费的条款。
1. 劳动者在试用期之后服务期之内提前辞职的,应当赔付培训费。
2. 按服务期等分培训费费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赔付。
3. 删除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也要赔付培训费的条款。以避免恶意开除给劳动者带来既失去工作,又破费金钱的侵害。
用人单位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涉及违约,《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