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

2025-03-07 18: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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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羁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撤案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则

这只是目录,具体内容太多。建议参考具体法律规定

回答(2):

回答(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回答(4):

这可是一本书呀老大!1、

回答(5):

问题太大了。不知道从何回答起。整个规定总共355条,如何一条条给您解释呢。呵呵,去买本书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