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经济纠纷”说得太笼统了一点。这里有俩种情况:一种是有明确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乙确实欠了甲的钱赖着不还,甲带人去乙的家里抢走的东西,因为甲的动机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方法不对,这行为应该归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抢劫罪;另外一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甚至是不合法的,如赌债和嫖娼的嫖资没有给付,也就是说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甲强行带人到乙家里抢走东西,那甲就应该以抢夺罪论处而不是以抢劫罪论处,另三人也将以从犯论处,这时候的甲是以非法抢占他人的东西占为己有。那么甲可能会被法院以抢夺罪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管是哪一种情况,甲损坏乙的东西是肯定要负责任的。
简单说一下。抢劫之所以是重罪,关键在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不确定的安全之下。你说的这个案子,关键看甲对乙的人身安全是否构成威胁。
如果你觉得有问题,可以先报案。看公安如何处理。
我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不成立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2005年6月8日发布施行)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按你说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不会定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