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本应总是同它们相符合。许多规范和法律制度准确地符合其目的并同
它相溶合。前一类规范由于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动作用彼德罗·彭梵得(pietro
bonfante)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istituzioni
di
dritto
romano)中说:
“自然法是指‘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而市民法却是‘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的任意创制的
法。中国今天许多的市场经济法律虽然不能说完全类似彭
梵得所说的“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动作用”的法律规范,因而确
实像是自然的产物,并且被称为自然法;而第二种规范则为市民法。前者同‘正义’和‘公正’永远相符合
;后者则并非总是这样。”
*1这段话对我们很有启示;但是,也有许多规范和制度并不如此,或者是因为它们
已陈旧过时,因为它们只不过是这一目的的法律确认。’法是意识和社会需要的产物,或者是因为立法者所掌握的手段不完善
答案提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结构与内容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