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在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即残疾赔偿金是对公民健康权受侵害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而死亡赔偿金是对构成经济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经济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显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其次,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遗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在公民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而不可能是死亡后才形成的。死亡赔偿金的一个前提恰是公民死亡,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形成的时间显然是在公民死亡后,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不应是公民的遗产。关于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也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处理。综上,本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处理,显然法院也不能在此案中保全该笔款项,当然也不能执行该笔款项。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