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市制至迟在西周时便开始萌芽,“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春秋战国时期,坊(里)市制度逐渐形成,“匠人营国,方九里,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到汉代坊市制进一步完善,坊市布局比较规则齐整,汉代长安城内“街衢洞达,闾阎且千,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郭,傍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
魏晋以降坊市制度进一步巩固发展,北魏时期,洛阳就已形成了棋盘式的格局,“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这种带有较强封闭性的制度于唐代达到了顶峰。 经过隋末大乱的严重破坏,唐初仅有人口200余万户 ,土地大量荒芜,“自伊、洛以东,暨乎海岱,灌莽巨泽,苍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道路萧条。”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成为摆在唐朝统治者面前的首要任务。为了恢复并发展生产,唐朝在农村推广均田制,实现“耕者有其田”,轻徭薄赋,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并增加农村劳动力。
在城市则大力推行坊市制,以杜绝农民离乡背土的现实途径。由于农业的生产效率本身不如手工业和商业高,因此农民始终存在去农从工或从商的冲动,而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一妇不织,或受其寒”,因此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轻则影响经济发展,重则危及封建政权的稳定。坊市制度的存在,使农民无法自由地来到城市,从而保证了农业劳动力的充足,有利于唐代前期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唐代坊市制度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功能,管理功能是以维护封建统治为主要目的(侧重于坊),而服务功能则带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侧重于市)。
“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坊市制中的“坊”是将城市中各类建筑划分成封闭的地理空间,将城市居民分区居住并保持相对独立性的一种封闭式管理模式。作为历代坊市制度发展的顶峰,唐代将城市居民按坊居住并进行管理,形成了统一的城市格局。 《资治通鉴》记载了一些发生在坊门的刺杀事件,例如“六月癸卯,天未明,元衡入朝,出所居靖安坊东门。有贼自暗中突出射之,从者皆散去,贼执元衡马行十馀步而杀之,取其颅骨而去。”
当时,一些江湖人士或恶少逞能滋事也多在坊外发生,而坊内很少见,说明正是这种比较严格的管理模式有效地将各类居民区分开,并将外来侵扰隔绝开来,有利于城市的治安与稳定。同时这样也有助于城市美观和城市面貌的维护。唐代前期,政府严禁随意突破坊墙侵街造屋,坊墙因之得以长期保持平直。大量唐代城市(例如长安、洛阳等),总体布局很长时间未发生大的变动,充分说明唐代城市坊的设置大致符合城市建筑的规律。 结合当时的社会条件,唐代政府对“市”也有一套专门的管理制度。尽管有些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根据城市的行政级别不同而设定“市”的级别,从而安排相应级别的官员负责管理,并强行规定物品的价格和交易时间,“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具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
政府还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忽略了各地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唐后期草市的大量出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一整套城市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仍旧具有众多合理之处。首先,将商品分门别类设立专门的行,既便于市场管理又有利于市人交易。史料记载长安东市“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
不仅长安等大都市,即便地方州县内亦有米行、绢行、铁行等各行的划分,这里的“行”就是同类货物售卖专区。其次,加强对度量器物的管理,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唐律疏议》规定:“凡官私斗、秤、度尺,每年八月诣寺校印署,无或差谬,然后听用之。”再次,加强质量管理和禁止非法牟利,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唐律疏议》记载“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计赃重者,计利准盗窃论。贩卖者,亦如之。”另外还有对市门的修缮和禁止在市中聚众扰乱等规定,都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