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市公安机关于是开展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向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初查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刑事犯罪,于是向B市某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B市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前述的询问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要求法庭质证。对该案件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同志们意见分歧较大。有的同志认为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理由是询问笔录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其可信度较高,其内容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诉,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有的同志认为,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该询问笔录的形成及来源违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假设该案存在刑事犯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