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怎么计算?

2025-05-14 03:08:4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停工留薪期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评定等级后确需护理的按护理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请人护理。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有标准的,应当从其标准;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自理障碍,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至少一至二项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回答(2):

工伤护理费在定残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同时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护理费,具体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