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判断某一情形是否适用工伤赔偿,主要有两大标准:
一、争议当事方是否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争议一方须为劳动者,另一方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那么,在校学生是不是劳动者,他们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呢?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实习的在校学生不能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因而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
二、争议双方有无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换句话说,要进行工伤损害索赔,劳动者必须与有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行。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不难判断,本案中,作为在校学生的小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般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除了以上两个标准,是否适用工伤赔偿,还可以通过两个辅助标准来判断:一是看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看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社会保险关系,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了“三金”或“四金”。如果这两种情形均不存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双方的争议并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
参考内容:法律界在线咨询
要是在2011年处理的话,是新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要是2011年前处理的,各地不是统一的,48---60个月的工资。差距大的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