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闭后对职工以前的工龄能否补交养老保险吗?

2025-05-22 18: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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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从1995年就没工龄说法,一直使用的是养保险缴费年限。1995年之前的工龄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合并到缴费年限中。工龄一词与养老没有任何关系了。退休时,核定退休待遇用的是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你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就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你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月数,有一个月算一个月,不缴不算。

回答(2):

企业关闭后对职工以前的工龄可以补交养老保险,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了解,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如下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止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