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燃气行业实行
《燃气器具安装合格证二维码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宁燃字〔2013〕40号
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73号令)及《燃气服务导则》(GB/T2885-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燃气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处推出了《燃气器具安装合格证二维码信息管理系统》,为使企业能更好地使用本信息管理系统,现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器具企业)的基本信息、安装(改装)品牌等须及时录入、修改完善(以上信息均应与该企业所持有的安装维修资质许可证一致)。所使用的燃气连接管品牌可在燃气管理处公布的目录上自行选择。
二、器具企业实际在用户家安装(改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品牌须与二维码显示的品牌一致,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器具企业超范围安装(改装)其他品牌的燃气燃烧器具时,可拒绝通气,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由器具企业承担。
三、器具企业均有各自独立的二维码信息管理系统的帐号和密码,器具企业应加强规范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帐号、密码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内部信息等。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二维码由器具企业送至印刷厂印刷或自行打印(打印纸应选用防水防油的可张贴纸张),一码须印制两份(安装合格证二维码印制样式及尺寸参见《燃气器具安装合格证二维码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安装完成后一份贴在安装工作单上(企业留存),一份贴在燃气器具上,以便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验收通气用。
五、安装(改装)人员必须是在燃气管理处取得有效期内的安装维修上岗证的人员,且每家器具企业不得少于四名安装(改装)人员。
六、每张安装(改装)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对应的安装(改装)人员及验证码均是唯一的,安装(改装)人员应注意验证码的保密工作,遇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验证码。
七、燃气企业应及时做好器具安装(改装)完成后的通气验收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二维码信息管理系统。
八、《燃气器具安装合格证二维码信息管理系统》自2013年11月7日开始试行,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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