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跟诈骗罪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物,而你是明知受胁迫、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签的欠条。
其次,根据你所描述的状况,加害人应该会涉嫌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这两种罪的重要区分之一是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更高,要求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受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的通过恐吓行为,令受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基于这种恐惧而交付财物。所以具体是什么罪就要看当时的暴力程度,要注意的一点是,抢劫罪是重罪。
第三,因为欠条不是财物,在民法上属于债权凭证,在我国刑法可以归为财产性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说的情况虽然跟提问人所描述的并不完全一致,但从最高院的指示不难看出,抢劫债权凭证应定性为抢劫罪,同理,提问人所描述的情况亦是强迫他人意志转移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个人认为应该在这上述两种罪行之间定罪。
所以,不管如何,属于犯罪毫无疑问,可以去公安局报案。
你好,如果有证据证明欠条是被胁迫书写的,欠条无效的,你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否定性为诈骗要看案件具体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