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胞可以获得7天假期。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8A6pt4oRbYSneLnmL1czd-WISzlAz3K3dVUDB_1L0nQU3liVzOSeQdNB32m7SmrkX4gtjzciDbjHEfKjVXOitK#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