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特别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而言的,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凡是按照特别程序审查的案件均不能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虽然与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但它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判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一律实行独任制审理。
3、特别程序中,除了个别案件以起诉开始外,其他案件都是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4、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新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人和有关人员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判决。
5、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非争议的民事案件。在此程序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只需要以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项权利的实际状态是否存在为自己的任务,而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这类案件不像普通和简易程序中那样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故而也没有反诉、诉的合并、调解、第三人参加诉讼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