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被告行使专利权无效的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对该抗辩权的行使,被告须明确以下几点:
1、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承担证明专利权真实有效的责任,被告原则上不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为保护自己利益,可以提出各种抗辩,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证明不能成立;
3、被告如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最好能提供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4、被告可以在诉前或诉讼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5、在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6、有些情况下,被告在诉讼中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诉讼程序不中止,此时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7、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已经对专利侵权案件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或裁定仍然有效。如专利权人存在恶意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专利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无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面简称专利法)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它允许任何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要求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已经授权的专利无效掉。专利权被依法宣告无效后,相当于从未被授权过。因此,专利无效是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主要法律手段,往往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具体的法律依据可参见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既然专利无效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那么什么时候需要启动这样一个程序呢?首先,当面临直接、现实的专利侵权风险时,应重点考虑专利无效这一抗辩措施,包括收到起诉状、律师函以及专利权人发出的收取专利许可费的文书或函件时,这表明法律风险已经到来或即将到来。对于被控侵权方来讲,专利无效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准备无效宣告请求的材料,通过面交或寄交给复审委员会,并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形式审查-发出补正通知书-如果补正合格发出受理通知书-补充理由、意见陈述-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参加口审-发出无效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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