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野外踏青意外受伤,不算工伤,与进公司一个多月,没签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算工伤。
只有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进公司一个多月,没签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1个月。
全体员工不上班,同事们私下约定去踏青,属于个人行为。踏青过程中走路摔了跤导致骨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建议请求工会给予相应的救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