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要求终止招标活动的理由?

2025-05-21 12: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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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也即取消招标活动,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不再继续进行。招标行为仅仅处于要约邀请阶段,对双方约束力弱,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须有合适的理由,可惜《条例》对此没有规定,这就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政部门以及招标中心的规定,,一般可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者重大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必须终止招标活动;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停止招标项目建设,等等。
这些情况下,因招标人的原因或者外部环境政策因素变化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招标人都可决定终止招标。
总之,简单的讲,就是外因,自然灾害,公司经营状况或者法律政策调整等等不可提前估计的因素,这些情况发生时招标人(业主)可以暂停(中止)、取消(终止)招标采购活动,,,,,有些情况比方讲业主资金没到位就不能招标,这种叫暂停但是终究还是要招的,不能随便取消或终止,,对于大多数项目来说,上一年已经立项了的都已经做好了预算的,这个必须要执行的,所以在取消或者终止招标采购项目的时候要很慎重!如果是预算外追加的项目那就更不能随便取消的,

不过很多实际情况是,项目暂停(中止)搁置久了之后,投标人不会太注意了,,但作为业主方最好还是找上述正当的理由,比方讲招标采购文件需要调整重大(星号项)技术参数调整,或者项目预算不合理需要重新调整,或者原项目分包不合理需要重新分包另行招标,,,但最好还是不要直接取消的好。。。一般重新分包可能好点,结合当地规定和行规,重新分包
但是不要分成小包,把内容改一改,追加一些另外的新内容进来,把一些不想要不合适的东西剔除就好了。
如果是企业内部自行招标的话,或者没有涉及财政资金的话,直接说资金变动或者企业内部重大调整,或者原招标计划需要重大改动,就可以取消了。
希望帮到你,有需要的可以继续追问

回答(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我个人的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或项目被撤销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但重新招标的前置条件就有好几种了,如招标后无投标人投标或投标人少于三家,又或者无有效标的或经评审后有效标少于三家竞争不充分,再或者超出采购预算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无效等等都可导致重新招标。

回答(3):

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1.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权利。
2.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能终止招标。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施工招投标办法》)第十五条2第四款明确“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3.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及规范招投标行为的角度出发,招标人不能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之日起,对于潜在投标人而言,招投标程序即正式启动。
招标人可终止招标的情况
1. 法律法规规定的重新招标的前置程序之一即为终止原招标程序。
①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③投标人少于3个的
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故不能中标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由于以上情况进行重新招标的,实际上是按法律规定终止了原招标程序,重新启动新的招标程序。
2. 政府采购中,因违法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的,未确定中标前,应终止本次招标。
3.不可抗力
4. 重大变故导致政府采购任务取消
5. 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
招标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