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逃逸,如果因逃逸没法查清事故原因,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现场也在,没有受到破坏,交警可以查清事故原因,证据证明没有逃逸的一方有过错,这另一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实践中一般是小于对方如果不逃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