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还能追税罚款吗

2025-05-21 04: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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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此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无论企业是否注销,税务机关均有权追缴其相应的税款并对其偷税行为予以处罚。
持此观点者有三个理由。一是税收之债是债权人为国家的法定之债,税务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该“公债”予以追缴。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对偷税的追溯没有期限限制。因此,即使税收违法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仍可以继续对其追缴税款。三是行政处罚不因主体的注销而消灭。
观点二:企业注销后,对于其存续期间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无权再对其作补税、罚款处理。
理由有两个。一是企业注销与否,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既然企业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则纳税主体就不复存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据此司法解释,既然对单位的刑事责任都因企业注销而不再追诉,则对单位的行政责任自然更是无需追诉。且从行政法的主体角度分析,补税与处罚的对象是企业而非个人,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再对注销企业作补税和罚款的处理,但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该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期限不受限制的规定,针对的是正常经营的企业,而非已经注销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