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种类不同、特点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不同
1、主刑
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2、附加刑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二、种类不同
1、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特点不同
1、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
2、附加刑
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附加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为什说主刑只能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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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犯罪人,只能判决一个主刑。比如,你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被判处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无期徒刑,不能是合并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无期徒刑。
比如某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不能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死刑,因为罚金是附加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都是主刑。
主刑和附加的区别,就是主刑只能适用一个,附加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罚金刑与主刑是如何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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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主刑确定罚金刑的适用,是刑事处罚原则的要求。从其他附加刑种的适用不难看出,附加刑的适用幅度总是与主刑的轻重密切相关。无论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还是没收财产的适用,都基本上反映了这一刑罚适用的原则。罚金刑作为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没有理由脱离这一附加刑处罚“轨道”。
2.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由于罚金刑的执行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罚金刑的“执行效果”能够在执行前进行预测。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在适用罚金刑时总会习惯性地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事先进行考查,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来确定罚金数额,这种做法极易导致“有钱多罚,无钱少罚”。笔者认为这与刑罚适用原则是相违背的,严重损害了罚金刑适用的严肃性,应当予以制止。
3.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制约,容易造成罚金刑适用上的混乱。由于目前法律上没有对罚金刑的适用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着差异,罚金刑的适用无法形成统一、确定的标准,显得较为混乱。
4.割裂罚金刑适用与主刑适用的关联,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在处理一些犯罪情节不太严重的财产犯罪时,往往对罚金刑过分倚重,经常出现主刑较为轻缓而附加的罚金刑却十分严厉的现象,这无疑将增加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产生的危险,影响司法公正。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在于,主刑针对主观人身;附加刑针对客观权利。主观人身具有主观唯一性,所以只能有一种主刑单独使用;附加刑具有客观不确定和多变性,所以可以单独和联合使用。
主刑,是指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