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法规就只有一些指导性的东西,具体到强制拍卖之类的特殊情况,就连个交待都没有,也只能靠最高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这类司法解释,到中院级别,又出台个《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先不讨论基层法院是否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单单就看这中院出台的规定就已经让全中国各个地区的法院强制拍卖程序精彩纷呈了。比如说漳州,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次拍卖仍未成交的,可再降低保留价进行第三次、第四次拍卖,但每次降低数额不得超过上一次保留价的20%,且拍卖保留价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1%。”,正常情况下别的地市只能拍卖三次,第四次叫变卖,保留价最多低至64%;而宁德又规定了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使评估机构的门槛高了许多,比如第十五规定“执行有关房地产类财产案件的价格评估,中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委托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甲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有的地市并没有相关的条文来限制评估机构的入围数量。我还没有仔细研究各地是否会一点不落地执行相关的法规,但就这一情势来看,如果想进行拍卖行业的投资,你就不得不去研究全国的中院规定,64%和51%的差距在拍品价格基数很大的时候可是非常惊人的。投资就是奔着利润而去的,作功课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