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界定小区内的路是否属于交通法规上的“道路”。如果属于交通法规上的“道路”,醉酒驾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酒后小区内挪车是否构成酒驾或者危险驾驶罪,各地执行标准并不相同,还是慎重为好!
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有明显酒后反应,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样本乙醇浓度为103.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对此,警方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杨某立案侦查,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这个法条上可以看出,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居民小区包括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小区一般有人管理,车辆进出有限制,规定小区外社会车辆不能随便进出,该类小区内的道路一般不认定为公共道路。而开放式小区,所有车辆进出随意,社会车辆进出自由,该类小区内的道路应认定为公共道路。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杨某的血液酒精浓度经检测为103.80mg/100ml,达到了“8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驾的标准,所以应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综上,醉酒在开放式小区内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算不算醉驾?醉酒后小区内挪车的,算不算醉驾?各地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有的认为有罪,有的宣告无罪。对于此类问题大家在网上讨论得沸沸扬扬!有的人认为,既然有法律规定就要严格执行,这样才能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惩戒。有的人则认为,对这种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不能一味的都以犯罪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浙江省下发了“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有些人评论说浙江省的这个意见,比较人性化。朋友们,你们所在省市有类似规定吗?不管有没有,大家还是谨慎为好,酒后能不动车的,就别动!
我认为醉酒后在小区开车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为小区的道路也是道路,路上也有行人,而且更容易出事一些,所以我觉得应该要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判决。
是,因为醉后开车都属于酒驾,无论是在哪里开车,判刑要根据事态的严重性,一般都是扣分、罚款、吊销驾照。
醉酒后在小区开车,当然会造成危险驾驶罪,是要接受判刑的,只要是喝了酒就不能够开车,否则都是要受刑事责罚的。
在小区里醉酒驾车,理论上不构成在公共道路上驾车,但小区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存在一定人流量,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事实上已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