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请示银保监会非银部,现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金融租赁条线部分工作要点的解释口径转达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设备设施租赁是否属于“违规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对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设备设施的租赁业务,一般不以“公益性资产”作为否定理由,但应就具体业务具体分析是否违反其他规定,如是否属于政府隐性债务等。
二、关于“违规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此处在建工程指的是未完工的不动产、构筑物,关注是否实质性完工,不以会计意义上的“转固”作为判断标准。机船业务不在限制范围。
三、关于转租赁业务是否属于“非洁净转让或受让租赁资产,违规以带回购的租赁资产转让方式向同业融资”转租赁业务实质上属于上述违规情况。
日前,北部湾金租因将公益性资产做租赁物被罚引业内热议(北部湾金租被罚80万因将公益性资产作租赁物)。
公益性资产是指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的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最常见的主体如公立医院和学校,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合规边界需引起注意。
此次解释口径虽然将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设备设施的租赁业务不以“公益性资产”作为否定理由,但也提到需分析是否属于政府隐性债务等其他违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将转租赁业务直接定性为违规业务。某些以转租赁获取资金的租赁公司将受到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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