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婚姻法是不冲突的。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明确物权法定的具体规定,两部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了。这个可以从房屋登记时间和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上比较出来。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平均。具体分割只能是作价,乙方购买另一方的。
属于共同财产,不管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