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为了杜绝出现有房有车家庭虚假申请廉租房现象的发生,《办法》规定,具有以下九类情况之一就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离婚不足2年的;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