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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元;
2、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元。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上班,担任 职务,工资 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
某年某月,被申请人以工作交班慢、经常有顾客投诉为由将申请人辞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毫无事实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当支付3个月工资赔偿。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望贵委及时公正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