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必要合理费用须承担支付义务的情况:
1、施救费用;
2、为查明和确定保险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3、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拿保险合同来说,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履行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履行的
义务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法律规定不同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对哪些必要合理费用须承担支付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对保险标的所遭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即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按实际受损范围和程度进行赔偿,未遭损失部分则不予赔偿;第二,为施救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这种费用既包括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又包括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诉讼费用;第四,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对施救、整理、检验、诉讼费用支出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