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房屋买卖过程,遭遇房地产企业欺诈,这时候购房者该如何维权?购房者可以行使合同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及返还错误请求权。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总的来说,可以行使合同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及返还财物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买方不仅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买方在《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下,除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外,还可行使合同撤销权,并且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