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从你的描述看来,你们的合同是不成立的!从理论上看,一个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意思表示一致主要看承诺方是否对另一方发出的要约完全同意或者就主要事宜得到了同意!而你们的情况是,在做合同的时候,对方说要回公司协调,显然,你们并没有对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对方对你的要约并没有进行承诺,因而,你们的合同并不成立!加上后来“公司就给电话说协调不了,那时候就在电话里说取消该批计划”,更是明确的拒绝了你的要约;综上,你们的协议是不成立的,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而后来对方发的邀约函只能作为新要约,承诺与否决定权在你的手上!----但是,以上所有你必须得有证据证明!希望你能解决这件事了!
首先要弄清几个问题:第一、合同是否已签字盖章;第二、合同是否以口头约定作为生效条件;第三、对方发函内容中是否提及签订合同时双方尚存在不一致。
如果合同仅仅是刚拟定尚未签署,那么视同于合同不存在,你不必理会此函件。如合同已签订,则要考虑是否具备后面两种情况。
如合同中规定了以双方口头约定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在口头约定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合同视为无效,你同样不必理会;如果合同虽然没有规定以此为生效条件,但对方来函中提及了签订合同时双方存在的争议,说明该合同并未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合同存在瑕疵。如果是这种情况 ,一定要回函力争,否则视同于你对合同及对方来函的默认。
如果合同已签订,且未规定生效条件,对方来函中也未提到当初的争议,那么合同已经生效,这种情况下如不想承担违约后果,只能主动向对方发函说明存在的争议,且留下对方认可存在这些争议的证据,以便以后走司法程序
你的口头协议要是有证据(如谈话录音等)就可以认为有效,会认为是合同的一部分,否则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会认定的。如果双方盖章了合同就成立了,如果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话,合同就已经生效了,目前应该想办法解除合同,否则你不履约他可能会起诉你,那你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