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起仲裁后撤诉,获批后再次提起仲裁的,仲裁庭是否受理?

2025-05-14 23: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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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

段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10年在工作时受伤,后来在工伤待遇上与厂方产生了分歧,于是段某到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段某申请撤诉,仲裁庭予以准许。但是后来段某找到厂长,厂长又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双方争论过程中段某说要再次提请仲裁,厂长听后说:“你这样出尔反尔,仲裁委员会才不会管你的闲事呢!”听了这话,段某自己对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再受理也心存疑虑。那么,这种情况下,仲裁庭是否会受理呢?

律师答疑

段某可以再次提请仲裁。根据我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上述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受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因此,段某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法条链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已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冀劳办〔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