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所以不能随便裁员。
其次,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上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原则: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简单来说就是,你已经在这个单位工作0-6月,半个月工资;6-12个月,就给你一个月的工资;12个月以上的,就是月数/6余数大于6的,(商+1)个月工资,余数小于6的(商+0.5)个月工资。你月工资是你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假如平均工资5036元的三倍为15,108元,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三倍,按照三倍来计算。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共是5年,故经济补偿额为15,108×5元,这种情况年限 最大是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