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3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之后,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被具体裁决行为所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180天)内又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所确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法律应当赋予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否则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内容就不可能得到实现,无法实现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