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了一下,简单地说起来.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应当属于主犯定义中的第二类情况,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主犯概念及分类的逻辑结构应当是这样的。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第一层意思)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第二层意思)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第一层意思,主犯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点我想你也认同。根据其第二层意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我们会发现在现实中有这么一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犯罪集团的存在,但仍然存在组织领导者——聚众性犯罪。所以又细划出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剩下的就是在一般性的缺乏组织领导性的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的,而在聚众性犯罪中的主犯跟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