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一般情况下,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就基本可以作出认定。但是,由于实际生活的复杂性,一些案件呈现出交织性,因此,需要结合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形予以认定,并从中归纳出具有一般区分意义的、便于操作的标准。
1、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如趁火车、汽车开动时夺取他人的手表、提包等财物;利用他人处于醉酒状态,虽然想反抗但无力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而夺取其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由于行为人仅仅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实施夺财行为,并且所利用的状态并非行为人造成,因而以抢夺罪论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是行为人造成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2、飞车抢夺行为,即行为人骑摩托车猛力夺取行人财物并迅速逃走的情形如何处理。一般认为,应根据抢夺罪与抢劫罪各自的特征分别解决这类案件的定性:(1)如果行为人一下子就抢走了财物,或者未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应以抢夺罪论处;(2)如果行为人抢的是一老人,在抢夺时,用力过猛造成老人倒地死亡或伤害,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从重情节在量刑上从重处罚;(3)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时被害人不撒手,行为人利用机动车辆行进的力量强行拖拽,而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应认为是抢夺过程中遇反抗而转化为直接以暴力作为手段取得财物,很明显,应认定为抢劫罪。(4)采取飞车行抢的方式作案,但其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却已超出了抢夺罪的范畴。比如,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逼至空旷区域,使其产生精神上的恐惧,不敢反抗,当场劫取财物的;或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撞击或强行逼倒被害人以排除其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或者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借助高速行使的机动车产生的冲力,采取强拉硬拽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无力抗拒而劫取财物的,等等。在上述情形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不仅指向被害人的财物,还直接指向被害人人身,对其产生人身上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不能或无法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不但严重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同时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的”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有学者在理解这里的凶器时认为,必须是具备“较易致人死伤的效能”,笔者不敢苟同。例如携带仿真手枪或者匕首,其不具有致人死伤的效能,但是其足以使人不敢反抗。因此,这里的凶器应该做较为宽泛的解释。“携带”应该理解为为犯罪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以备使用。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
(1)少数民族基于风俗和习惯佩带管制刀具,实施抢夺的。
(2)基于职业习惯而携带被划分为凶器的器具实施抢夺行为的。
在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时,应当着重考虑携带凶器的原因和目的,如果并非是出于抢夺取财的目的而携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如果在抢夺过程中,故意将凶器显露或者临时使用凶器威胁,则应该认定为抢劫。
还有人对于这种转化犯罪在认定时,必须以构成抢夺罪为前提。笔者认为,携带凶器抢夺的,并非要以构成抢夺罪为前提,即并非要以所得财物数额较大为前提。从立法上看,并未规定为“携带凶器犯抢夺罪的”,而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其次,之所以规定为抢劫罪,是因为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与抢劫罪相等,直接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综上所述,在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主观方面。如前所述,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2、客观方面。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被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
3、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否则,就直接构成抢劫罪了。
抢劫罪
一、概念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上海、、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法条中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即: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方面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主体是人,客体是公私财物.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四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