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1号),纳税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