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们所谓的“调查和处理”是个什么过程
这一个问题上次已经回答过了
其实个人建议有问题直接在原题问补充,这样别人要回答也方便些
2.警察为什么会受理
警方一般是接到报案之后认为可能涉嫌犯罪就会由经侦队受理,至于是不是犯罪还要经过调查、侦查等阶段确认
3.也就是说,在没有报案人的情况下,警察会受理吗
会按自首处理,但是按照你的描述你不是犯罪而仅仅是民事经济纠纷,哪来的自首
与其自首不如凑钱还贷,只要能归还基本上不会处罚,即使处罚也是很轻的
4.有没有成文法律条款明确?那条那款呢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依据是刑法196条第4项
另外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就本案而言你只要是有钱的时候一直积极偿还的话基本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犯罪。不必太担心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补充:直接在这个帖子追问吧,开几个帖子,有些信息会错过的
1.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类案件我遇到很多次了!首先,不会拘留,指定日期去公安局一趟只是例行调查,问一些很平常的问题,例如 为什么不还钱?有没有用信用卡套现?等等!所谓的调查就是一个程序而已! 处理的话,一般都是口头警告,不用担心!
2.如果欠款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那就不会这么客气的通知你自己去公安局了,而是直接上门拘捕,刑事拘留!信用卡有类似全额还款的规定,就是说,你欠20000元还19999元,仍然算欠20000元!所以你未还的可能是9000,但是银行是按照全额计算去报案的,当然,这种情况,公安局是会酌情处理的,所以才叫你去配合调查,了解清楚情况!你去的话,表示你积极配合调查,只要你解释清楚,不是恶意透支就OK!你不去的话,那很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3.这种情况下去自首是不会受理的!因为不是什么严重的刑事犯罪
补充问题回答:
信用卡诈骗罪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最后,我和你交代下去公安局应该说些什么吧!
首先,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只要你能够说明,你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确实是由于意外情况导致你无法还款,那就啥事没有!你可以编一些比较合理的理由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2号 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发布施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欠多少钱,都没关系。两种可能:
1、钱是你花掉的,这个就是民事纠纷,银行可以到法院起诉你,要求还钱。
2、卡被被人盗用了,这个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是嫌犯不会是你。你只是受害人或者证人。
到不到判刑的额度和公安机关是否受理没有关系,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小偷偷了100元,你去报案,公安机关一样受理,但是这个人不会被判刑,但是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至于你问的自首的问题,不是很明白,按你自己的表述,你只是一个由于还款能力有限而没有及时还款的行为,为什么要自首,难道你是想行用卡诈骗吗?而银行的确是可以以涉嫌信用卡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因为他们可以怀疑你是恶意的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