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害关系的前提下,证言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话,一般是不会被采纳的
亲属的证言证明力较低,只有亲属证言,法官不会支持出借人的主张。
亲属与出借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出具的证言的证明力是比较低的,单纯只有亲属的证言,法官是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真实存在的,法官还要结合其他的证据进行认定,例如借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
只有亲属证言,法官不会支持出借人的主张。
我国最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所以证人为对方亲属的话证言的可信度很低,只要没有很充足的证据来印证,法院一般都不予采信。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举证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证明力的大小的比较,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请注意第(五)项,就是对亲属作证的证言证明力的规定,也就是亲属可以作证,如果符合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一般较弱。
法院采信证据是慎重的,有着严格的证据适用规则,不会仅仅因为证人证言材料就轻易下判,毕竟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易变、易虚假,所以往往还需要其他客观性证据来印证,比如银行的打款凭证、借条等等。也就是说,法院对案件证据材料是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