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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既转变了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能,将以往的权力性政府、全能性政府转变为了责任性政府、
服务性政府,同时又对公务员进行了科学的定位。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
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对公务员的立法性定义。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对“公务员”还
有一种具有普片意义的实质性定义,即:公务员是为国家公共事务服务的人员。西方国家对“公务员”的定义具有服务性和
公仆性的特色,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也应该看到,我国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也同样具有服务性和
公仆性的特点。因此,无论上述对“公务员”的何种解释和定义,但我本人认为:公务员的实质就是人民的服务员、是人民
的公仆、是人民权利的集中代行者、是一种职务性的岗位责任。我们应当将“公务员”通俗的理解为:国家公务员就是指利
用人民赋予的职权,积极从事国家公共事务活动,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只有将“公务员
”作如此的理解和定位,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务员”的本质属性,才能更加体现公务员服务性和公仆性;才能使每个公
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更好的进入工作角色、进入工作状态,把握好工作的方向;才能不断的激励和鞭策自己,时刻体现我们公
务员的工作价值,实现公务员的服务宗旨和目标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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