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列举了五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类型:(一)滥用税收优惠;(二)滥用税收协定;(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四)利用避税港避税;(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但仍缺少具体衡量标准。
现实中税务部门判断一项交易安排是否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主要依靠执法人员自由裁量和税企双方谈判,容易出现对同一类交易安排的不同认定结果,有违执法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因此税务部门有必要针对特定的交易安排是否符合“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构成条件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