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让单位补交,单位应该入职一个月内办理参保,三个月后才参保的规定本身违法的可以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要求补交《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没有补偿说法,但要求补交,并且以入职起。
果断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