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不属于超出审理期限。2,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审理期限。再需延长时,报上级法院批准。3,《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