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比较含糊,看你提到车主,是不是运输途中树木脱落砸死人了?
按照规定,机动车辆在运输特种货物途中,因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人力和财产损害,除承运人及其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外,托运人、发货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依其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定——托运人对损害事实是否有过错,发货人即第三人是否存在消极不作为,法院会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1、通常,行驶公路载运大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固定、捆扎,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作为承运人,应该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未明确向承运人提示运输货物的性质、质量、装卸要求等内容。根据交通部发布的《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
3、根据《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托运大型特殊笨重物体,托运人应在运单中注明所提货物的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若作为托运人的你们未履行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货运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5、车主应负担的损害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雇员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第11条分别规定了雇员侵权的雇主替代赔偿责任和雇员工伤的雇主直接赔偿责任或者第三人与雇主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