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进入了执行程序才能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以抵偿债务,这其中包括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从你所说的情况看,应该是法院出具裁定而不是判决书。当然法院出具的裁定是有程序规定的,相关的法律文书也要送达当事人。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的执行机构会按照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拍卖裁定等法律文书,要是当事人去向不明也可以向有权签收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送达,没有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的,公告送达,从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这就是说可能事实上当事人并未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但在法律上以视为收到。当事人是否真正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并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吧!?
直接到法院执行庭申请。
您能把问题说仔细些吗?是执行阶段的查封还是诉前的保全查封?